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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设计时要注意设计版权和品牌设计著作权

来源:尼高品牌设计  作者:admin  时间:2019-11-04
尼高设计自2007年成立以来,12年一直专注于品牌形象设计和品牌研究。在与客户签定合同的同时,客户经常会提到一个著作权,那么什么是 品牌设计著作权呢?什么是 设计版权呢?

品牌设计著作权

设计产业是“版权”产业的一部分,设计过程就是知识财产的产生过程;一件设计作品创作完成了,该作品的“版权”也自动产生;设计交易实际上就是版权交易。
平面设计作品符合以下三点构成要件的都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独创性;
2、具有一定的表达形式并可以被复制;
3、一种智力劳动成果。

什么是著作权呢?
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详细列举了十七项权利,其中所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一般被认为属于人身权,不得转让;其他权利,一般被认为属于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协商转让。

尼高品牌设计是专业的品牌形象设计公司,专注于深圳标志设计,深圳VI设计,深圳SI设计,及品牌推广设计,所有作品均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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